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推动制度建设。对规定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强制实行;对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直接纳入保障范畴。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提取的风险基金进入风险账户。建立养老待遇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和生活物价指数变动,适当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征地时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基础,确保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上,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七)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十八)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本着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九)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的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办法等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认识参保意义,树立参保意识,积极参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