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各级政府要建立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监督机制。凡用地单位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各地可以通过一些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为主要任务的劳务派遣公司将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就业。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也可以采取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发环卫、道路养护、停车场管理员、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以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城市化和发展中小型企业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通过发展民营经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快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郊区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通过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新领域。
(十四)多渠道增加劳务输出。广泛开展多方位的劳务合作,充分调动民间、政府间开展劳务输出的积极性,落实区域劳务合作协议,巩固、发展好京津就业市场。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到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包工程、土地、项目,以项目带动劳务输出。积极开拓东南沿海等地劳务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占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务市场。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支持被征地农民到国外就业。
(十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培训联动机制,提高他们的就业率。通过上述渠道,确保每户被征地农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