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政办[2006]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
(二)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设区市和县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正常的内部情况、信息交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被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