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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自2006年6月 1 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 〔2005〕41号)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0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各设区市要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

  七、加强拆迁计划管理

  各市、县要认真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各年度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年度拆迁计划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每一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范围和规模。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拆迁项目,既要考虑满足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控制因拆迁引起的被动性住房需求问题。未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

  八、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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