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冀政办[2006]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有利于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责任,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抓紧组织房地产、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和按要求进行备案。
三、切实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 年 度 新 审 批、新 开 工 建 设 的 商 品 住 房 总 面 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应达到15%~20%。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 “两限两竞”方式,即 “限套型、限 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国土资源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