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6]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由“治重、治乱”转入到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把握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新形势,落实中央在农村各项基本政策,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及时调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当前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和项目公示的审核。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组织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用水、用电收费和化肥、种子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把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
(三)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的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
(四)做好对农民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应发放给农民的各项补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五)加强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制定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对征用农民土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六)强化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认真开展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七)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