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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用户在经营过程中,无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4.用户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5.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6.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客户需要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提供税务机关允许备用的定额发票。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7.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三)征收管理

  1.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监控,税源监控的关键在于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采集和应用数据。为此,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制,监督发票开具;强化申报审核,实行票表比对;利用信息资源开展评估分析。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已在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逐项落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四)严肃纪律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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