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3.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注明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4.所有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税务机关应当对此加强督促。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生产企业或由其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各项服务。
5.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6.经过一个阶段业务运作后,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结合全部中标企业售后服务方案的基础上,省国税局、地税局可提出综合售后服务优化方案,对售后服务模式进行调整。
(二)用户管理
1.凡推广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用户购置机具后,应当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收款机,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在专业市场内,由于用户比较集中,可采取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购置(分别摊销)使用税控收款机。何种专业市场采用集中购机开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