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已经初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运转;已确定方案的沧州市要抓紧实施。其他各设区市都要在今年内普遍推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积极配合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等部门,大力推进文化领域和农业、林业、流通领域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十)指导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帮助各仲裁委员会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在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上有新的突破
(十一)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立法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立法要突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注重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在发挥部门积极性的同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对计划安排的主导性;要实行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制度,拓宽立法建议项目的来源渠道;要制定统一、明确的立项标准,建立立法项目的遴选机制。要加强立法调研,坚持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做到不调研不予立项,不论证不予立法。提起立法的主管部门领导要具体参与有关立法工作,法制机构要做好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立法质量。
(十二)扩大立法的公开与民主。要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利用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有的要召开听证会面对面听取意见。要向社会明确宣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参与立法、提出意见,有权提出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及修改废止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十三)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施行情况。对于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时过境迁、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新的上位法出台后原规定与其相悖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2006年上半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提出处理意见。自 2006 年起,对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要在实施满一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初次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也要有重点地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