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5〕4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由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 《河北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 《河北省 “十一五”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 建 设 厅、省 卫 生 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 《河 北 省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规 划 》 和 《河 北 省 “十 一 五 ”(2007-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本地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按照规划搞好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积极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以 “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保护地表和地下水源质量安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