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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冀政办函〔2006〕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许可项目,建立有关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许可项目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收费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知行政许可法内容。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行政许可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落实。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省合并在一起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县部门分别立项的要分别予以取消;对许可项目处理把握不准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严防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本级本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要进行认真核对和规范。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有了新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要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新的实施主体实施许可;对存在职能交叉的保留行政许可项目要尽快确定由职能最直接的一个部门负责,避免出现许可空档和重复许可问题;对因许可项目调整或许可职能重新划分需对 “三定”规定作出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相应作出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坚决杜绝和防止新的违法许可项目出台。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项目,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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