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遏制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势头,保障食用盐安全,巩固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成果,根据国家盐业法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业盐生产管理。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 《
盐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照盐业行政许可程序审批。被批准制盐单位持省盐务管理局核发的 《制盐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要严格落实国家盐业结构调整政策,淘汰年产5万吨 (不含5万吨)以下小型制盐装置,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企业制盐资格,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制盐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规定的盐产品不准出厂 (场)。要加强对化工企业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的监管,防止流入食盐市场。
二、规范工业盐销售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两碱工业用盐销售的监管,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购销核查,供盐企业和用盐企业要将盐的购销、使用情况报省盐务管理局,接受监督检查;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货源,各级供销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工业盐的批发经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
盐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经营工业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盐业经营企业、用盐企业不得在规定的渠道外私自购进、销售或转售工业用盐,不得将工业盐投放食盐市场,不得将工业盐作为食盐使用。违反规定的,由盐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业盐运输管理。实行工业盐持票运输,运盐票据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凡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由省盐务管理局向铁路、港航部门申请运输计划;非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要按运盐票据载明的数量、用途、去向运输,运盐票据随车同行。违者按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