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对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和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基建、改扩建煤矿矿井经核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非法生产的煤矿矿井一律关闭。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2006年6月30日前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关闭。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2006年3月31日前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6月30日前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关闭。
4、对2005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2006年3月31日前仍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关闭。
5、对已经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转让采矿权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及时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好 “先抽后采”,严格执行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和综合防治水措施;继续向国有重点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对各级批准的建设项目,认真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
3、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特别是矿业秩序混乱地区和事故多发矿山的治理;做好采空区的隐患排查和井下矿山的防水、防火、顶板监控和尾矿库坝体监控工作;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4、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落实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制度,易燃、易爆品和剧毒品企业定期检查督导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单位的审批制度及运输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交通运输审核审批制度。集中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进行整治,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
5、 烟花 爆 竹 专 项 整 治。杜 绝 “超 用 途、超 人 员、超 药 量”生产,取缔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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