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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来皖演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依法扣缴外籍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次月7日内到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外籍演职人员有关资料。外籍演职人员个人也应同时对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自行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税收协定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外籍演职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我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其工资、薪金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外籍演职人员有关资料。外籍演职人员个人也应同时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外籍演职人员取得演出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为演出所在地地税主管分局。
  外籍演职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收管辖权划分确定。
  第十三条 外籍演职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外籍演职人员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地税机关向外籍演职人员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籍演职人员需要出境的,必须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七条 对外籍演职人员偷税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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