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来皖演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6〕131号 2006年8月23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来皖演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来皖演出外籍人员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来皖从事演出活动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演出活动的外籍演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向外籍演职人员支付演出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税款。
第四条 经国家或者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外籍人员或外国演出团体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或中介单位应在演出活动获得批准后7日内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国家级或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文件;
2、单位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出合同;
4、演出计划(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等);
5、报酬分配方案;
6、外籍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演出活动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在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报批后,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上述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实行外籍演职人员资料的一人(户)一档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外籍演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