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发展、消费和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汽车工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和外观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新制订的欧Ⅲ标准,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停车泊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积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符合我国能源供给实际和我省大众消费水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状况,保护环境,而且有利于培育汽车工业自主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促进河北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废止地方性限制政策。目前,一些地方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制订出台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我省省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及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降低城市品位和档次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各级公路运管部门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4月1日起我省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