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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三)为确保办理和答复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继续实行复前审核。主办单位在正式书面答复代表、委员之前,应在认真把好第一关的基础上,将起草的答复意见函 (包括会办单位意见、有关背景材料)及时报省政府督查室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由承办单位作出正式答复。情况特殊或复杂的问题,主办单位也应在规定的办复时限前10日内报审。

  (四)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并案答复时要写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编号,并分别写清主送代表、委员的姓名。

  (五)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要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对委员联名提出的政协提案,只答复领衔的委员。在给代表、委员寄发书面答复函的同时,要将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 《反馈意见专用信封》一并寄给代表和委员;属于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专用信封》只寄给领衔的代表或委员。代表建议答复函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5份和省政府办公厅2份;政协提案答复函分别抄报省政府办公厅2份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

  (六)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全部办结后,各主办单位应将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函制成电子版送交省政府督查室。

  七、密切协作,主动配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汇总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进行办理,及时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各2份)。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实行会商办理制度,即由主办单位提出会商办理意见,制订会商办理方案,呈报省政府督查室进行协调,待协调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再作出正式答复。

  八、重视反馈,妥善处理。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提出进一步办理要求或对答复意见、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并采取措施重新办理,再次作出答复。对问题重要、影响较大,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承办单位共同邀请省人大、省政协主管部门以及提出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代表、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认真进行论证,以取得共识。对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后代表、委员没有反馈意见的,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原因,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调查情况,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真实想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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