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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

  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 (以下简称代表、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全国 “两会”后,将有部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由我省政府办理。为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和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及 《河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审核,明确任务。

  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实。对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不得延误不告、自行处理。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省代表建议审核无误后,要及时登记在册,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人大代表建议交办清单”。省政协提案按省政协有关要求处理。

  二、严格时限,及时 办 复。主 办 省 “两 会”交 办 省 代 表 建议、政协提案任务合计在5件以下的,承办单位应在4月20日前办复;主办任务在6-10件的,承办单位应在5月20日前办复;主办任务在11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办复。因特殊情况,最终办复时间不得超过8月20日。会办单位应在4月20日前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两会”闭会期间交办的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照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理和答复。全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通知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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