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5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自《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119号)及《
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黑政办发〔1992〕63号)和《
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发布施行以来,尤其是修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施行后,全省各地积极推动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了对生活取用水、各部门取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促进了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但是,在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水资源形势依然严峻。《条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权限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征收的原则。
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地市和农垦场区范围的取水;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在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内的取水;省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