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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五十二)县(市)中的优秀旅游城市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权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权,将结果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享有对A、AA级旅游区(点)初评权,报省旅游区评定委员会审批,下发相应等级旅游区(点)证书及标牌。
  (五十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由县(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和发证;三、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四)高中学校的设立和撤并,民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立、更名、撤并,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关于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宏观政策指导下,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由县(市)主管部门制定,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五)国家指定统一考试评审以外的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县(市)主管部门评审。
  (五十六)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县(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十七)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五十八)本行政区域内(除农垦、森工系统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发放和管理,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省统一规定办理。
  (五十九)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委托县(市)主管部门管理,报地市主管部门发证。
  (六十一)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报批。
  (六十二)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后,业务备案工作和年审工作,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六十三)供电营业许可,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十四)煤炭生产及经营证照,由县(市) 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十五)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省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除外),由县(市)主管部门核发。
  (六十六)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含水运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含出租车经营)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县(市)主管部门核发办理。
  (六十七)年地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口和用水范围不跨县(市)行政区域、取水河流或湖泊(含流域)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和非地下水超采区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国家和省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除外),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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