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需报请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在报批阶段,经省主管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可先行用地。对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
五、证照发放方面
(四十四)县(市)直接核发所在地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市发放的证照除外)。属于省主管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先由下级部门初审的,当事人可直接到省主管部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由下级部门初审的,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本条适用于证照发放方面各项(第四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工作。
(四十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勘查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丙级以下房产测绘机构,拆迁承办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以下资质,二级、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六)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认定,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七)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八)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九)鲟鳇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特许证,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进出口,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一)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