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纳税人年减免房产税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抄报省、地市地税部门。
(三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
(三十一)金融企业(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二)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自然灾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100万元以下及其他所得税减免税,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申请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部门核报省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三)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三十四)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企业财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账),纳税人年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三十六)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
(三十七)延期缴纳税款、死欠税款的核销,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
四、用地报批方面
(三十八)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三十九)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调整,由县(市)政府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足的,由省主管部门从预留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四十一)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四十二)征、占用林地,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临时征、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