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县(市) 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二、财政管理方面
(十八)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主管部门核定。省对县(市)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结算补助,由省主管部门核定到县(市)主管部门,通过地市主管部门结算。
(十九)县(市)按省政府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求和地市核定的收入考核指标,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县(市)国库资金留解比例由省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资金调度、专项资金拨款、各项借款,均由省主管部门对县(市)主管部门。
(二十一)县(市)申请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下同),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国家申报,并按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要求分配下达县(市)主管部门,抄送地市主管部门;属于省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市)主管部门,抄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二)县(市) 专款专用自行组织征收的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计划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三)县(市)公路养护费用,由省主管部门拨付到县(市) 主管部门。
(二十四)货运附加费解缴省应返还县(市)部分 (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由省主管部门拨付到县(市) 主管部门。
三、税收调整方面
(二十五)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政府审批,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六)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由县(市)税务部门确认办理。
(二十七)企业营业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企业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报省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地税部门。
(二十八)总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管理费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