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带*号的项目和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八)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或国内采购设备确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上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由企业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二)县(市)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企业债券发行的直接融资事项,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十四)国内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路、水路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抄报行署、市政府。
(十五)地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非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除外),除国际河流、《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规定的省管河流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修建水利工程,在不涉及城镇防洪规划的情况下,其规划同意书,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六)非国家、省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县(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小型河流有关涉河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