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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6〕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既是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切实落实扩权政策,做好对各地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各地市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梳理扩权事项,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县(市)正确行使权力。各县(市)要以这次扩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 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项目投资方面
  (一)凡不需国家、省、地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应由省级以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三)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需申请国家和省补助的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带*号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不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含台港澳侨投资项目,下同)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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