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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山谜窟景区山林资源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山谜窟景区山林资源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6〕247号 2006年10月20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山谜窟景区山林资源承包费征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6]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将花山谜窟景区山林资源承包给黄山市花山谜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并按年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租赁业”规定的“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收取的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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