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后三日内,核拨有关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和拆迁的费用;
(二)征收(用)土地过程中依法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土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支出的费用;
(四)土地征收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拆迁管理费、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及征地管理费等;
(五)土地供应费用支出包括文件编制印刷费、公告费用、公证费用、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六)为进行土地储备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七)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储备中心按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制订储备土地的具体支出项目;
(三)储备中心根据具体支出项目提出用款申请,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三日内予以核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每月储备土地收入的2%拨付市国土局,主要用于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业务费。
工作业务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所支出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购置费;
(二)储备土地进行管理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测量费、竖牌费、现场管理费、巡查费等;
(三)储备土地价格评估费用;
(四)为开展储备土地招商出让工作支付的广告费;
(五)土地储备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六)查处擅自占用储备土地所发生的开支等;
(七)对有关部门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八)聘请专业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九)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定期对储备地块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