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收(用)、收回、收购、置换、储备、开发整理及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滚动发展。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按照“合理调配资金、实现土地增值”原则,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付用于土地储备的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部分的30%;
(三)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或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规定补交 的土地价款;
(四)征收的土地闲置费;
(五)储备土地抵押或者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
(六)其他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七)上述各项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金上交市财政专户后,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核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由储备中心编制,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或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价款以及按规定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缴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七条 储备中心对土地储备业务实行项目管理,在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项目核算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直接用于项目的成本费用,计入该项目的成本,间接费根据相关项目的成本及运作时间等因素,按月分配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