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合并计算工作。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后,各单位应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支付的工资和本单位当期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及时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应将财务以外的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及时合并到财务部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做好扣缴税款工作。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并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落实代扣代缴工作责任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认真履行义务。
(五)加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及时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地税机关要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服务是税收管征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纳税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措施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年底前将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列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并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对所有扣缴义务人编制统一的纳税编码,逐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全面掌握代扣代缴户数和税源情况,健全扣缴义务人征管电子档案,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