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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代扣代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公民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要积极支持、督促财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领导干部要带头纳税,为广大纳税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依法扣缴。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一)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工资内、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登记造册,并将工资发放清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通过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扣缴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征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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