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来投资项目(包括国外投资和外地来洛投资)核准(备案)、规划、环保、文物、消防、人防、土地、建筑施工等许可事项;
(三)企业申请的其他代理服务事项。
第六条 代理服务遵循诚信合法、优质高效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者将完整的报批资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并缴纳相关规费;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初审,涉及收费减免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审批;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者出具《代理服务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下列企业紧急事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实施援助:
(一)突发的停电、停水、停热、停汽等紧急事态;
(二)突发的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等紧急事态;
(三)突发的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紧急事态;
(四)突发的群体性冲击、围攻企业或人为断路、断水、断电等紧急事态;
(五)突发的企业内部人员聚众闹事等紧急事态;
(六)涉及企业改制引发的紧急事态。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实施以上紧急事态以外的、没有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企业紧急事态援助,对难以解决的企业紧急事态,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紧急事态、事项援助的咨询服务。其主要服务范围:
(一)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企业紧急事态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科室紧急联系方式,以及主要职责、应急预案要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
(二)有关企业新上项目急需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紧急事项;
(三)有关企业获取省部级、国家级各项指标达标证书的紧急事项;
(四)有关来洛投资企业在设计、规划、建厂、投产等环节涉及的紧急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供咨询服务的紧急事态、事项。
第九条 企业紧急事态、事项咨询服务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