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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事项代理服务制度的通知


  (二)外来投资项目(包括国外投资和外地来洛投资)核准(备案)、规划、环保、文物、消防、人防、土地、建筑施工等许可事项;

  (三)企业申请的其他代理服务事项。

  第六条 代理服务遵循诚信合法、优质高效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者将完整的报批资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并缴纳相关规费;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初审,涉及收费减免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审批;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者出具《代理服务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下列企业紧急事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实施援助:

  (一)突发的停电、停水、停热、停汽等紧急事态;

  (二)突发的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等紧急事态;

  (三)突发的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紧急事态;

  (四)突发的群体性冲击、围攻企业或人为断路、断水、断电等紧急事态;

  (五)突发的企业内部人员聚众闹事等紧急事态;

  (六)涉及企业改制引发的紧急事态。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实施以上紧急事态以外的、没有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企业紧急事态援助,对难以解决的企业紧急事态,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紧急事态、事项援助的咨询服务。其主要服务范围:

  (一)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企业紧急事态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科室紧急联系方式,以及主要职责、应急预案要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

  (二)有关企业新上项目急需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紧急事项;

  (三)有关企业获取省部级、国家级各项指标达标证书的紧急事项;

  (四)有关来洛投资企业在设计、规划、建厂、投产等环节涉及的紧急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供咨询服务的紧急事态、事项。

  第九条 企业紧急事态、事项咨询服务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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