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事项代理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洛阳市企业事项代理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洛阳市企业事项代理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服务企业和投资者,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企业事项代理服务任务,负责企业事项代理(代办)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代企业赴省、市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托办事项;
(二)代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托办事项;
(三)召集市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企业托办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管理等事项;
(四)对企业托办事项,根据需要,提出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的建议;
(五)对代理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托办事项,采取全程代理服务、专项代理服务等方式,通过企业中心联合办理、中心单方代办等方法,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市政府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应明确窗口负责人或指定代理员,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企业事项的传递、报批、催办等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未设窗口的部门,应确定许可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本部门企业事项代理员,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企业事项的传递、报批、催办等工作。
前款所列部门、窗口人员,应根据职责办理企业托办事项,或会同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办理企业托办事项。
第五条 企业事项代理服务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企业在市级许可权限范围内,涉及生产、经营和安全方面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及其他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