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市政府决定对政府合同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合同的概念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合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政府合同类型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三、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所有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都应当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
四、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府法制局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同行政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局的建议和要求,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内容
(一)合同行政主体在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应当事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局,并听取其法律意见;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经主管市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