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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要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及时安置他们上岗并不得收取费用, 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其生活补助费或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分配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它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入股作为安排上岗的条件;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伤残退役士兵。

  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对立功人员、伤病残退役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照顾安置。要继续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人数达到安置计划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的指标用于指令性安置,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在剩余指标内安置就业。对企业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可直接进行分配。对自行联系到非国有制企业的退役士兵的优待仍按洛政〔20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要进一步加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步伐,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执行,即: 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倍为基数,2年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具体操作办法, 由市退伍安置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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