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精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总量、当地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年人均工资,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由政府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属驻洛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由市政府下达;未列入省、市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的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它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各级政府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直至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排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未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各用人单位、系统对往年安置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或档案材料作假的, 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以及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政府不予安置;对入伍前在我市市区购买户口的退役士兵,仍按照“谁卖户口谁安置”的原则由各区妥善安置,入伍前在各县(市)购买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