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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和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及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1:4(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岗位除外)。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根据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情况,具体的考试内容和采用的考试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并在每次招聘信息中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笔试、面试及体检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面试及体检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拟定。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条 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由单位)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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