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四)考试、考核、体检;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实施方案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以文件形式报市人事局。招聘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实际空编数以及拟招聘人员总数;
(二)拟招聘岗位名称、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和人数;
(三)招聘对象的条件(包括地域范围、专业、学历或职称、年龄和特殊要求等);
(四)拟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每年三月底之前,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分别编制本县(市、区)、本系统的招聘计划并上报市人事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也可适时向市人事部门上报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组织、编制部门对市属事业单位和各主管部门编制汇总的招聘计划进行审定,报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