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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人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基本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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