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雷管、农用硝酸铵及硝基复合肥生产企业逐家进行产品抽查、抽检,对雷管编码打号方式、规则等不符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GA441-2003)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达不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 (WJ9050-2006)标准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
6.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等配置单位现有枪支弹药的来源、购置渠道及办理持枪证件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对来源不明或者购置渠道不符合规定的,要彻底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严格配售、配购管理;对未办理持枪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要依法收回,严格枪支配置管理。
7.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8.对辖区内管制刀具、弩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企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要一律取缔。
(三)依法查处。
1.对现发涉爆涉枪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并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等重大案件,市局及省公安厅将逐案督办。要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犯罪线索,做到除恶务尽。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坚决一查到底。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当地公安机关要逐一落实追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梳理排查潜逃线索,全力进行追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力争抓获一批、移送起诉一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
4.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在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5日以下拘留;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