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将垃圾从投放点收集转运到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将垃圾从中转站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六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的具体规定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如实申报。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取得管理机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收集、自运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接受委托。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凭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书,到市物价行政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购领,各委托征收单位向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领。
第十条 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征收单位实际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于当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