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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洛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垃圾代运管理平整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1993〕32号)、《关于颁发洛阳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0〕4号)、《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2〕46号)、《关于加强西瓜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4〕16号)、《关于收取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2000〕12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和河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吉利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并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市财政、物价、工商、交通、公用、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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