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洛政〔2006〕72号 2006年5月15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
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