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88号 2005年3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宣传,加强配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力地维护了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个别国税干部对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国税机关服务观念和宣传措施不到位,未设立再就业绿色通道、未在办税服务厅陈列再就业税收政策明白纸或小册子、未利用税务网站和新闻媒体宣传政策;个别地方落实效果不明显,等等,需要认真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扎扎实实地建设“平安山东”,努力把山东建设成为全国最稳定最安全的地区之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全国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的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政之要、当务之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完全能够为促进再就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