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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的专业条件:

  (一)政策法规专业。能熟练掌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程度的调研分析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在执法检查、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税务稽查专业。具有较高会计专业和税收专业水平,熟悉各类企业的帐务处理和经营方式,具有较高的查帐能力。

  (三)税政管理专业。具有较高的税收业务水平,能熟练掌握流转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和要求。

  (四)征收管理专业。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专业水平,熟悉征管工作流程,能熟练掌握CTAIS软件操作及相关技能,准确审核有关报表。

  (五)财务管理专业。具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六)税收会统专业。熟练掌握税收会统政策规定,具有较丰富的税收会统知识和工作经验。

  (七)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具有较高的涉外税收业务水平和较深的财务会计核算知识,精通国际经贸、国际金融和西方会计等,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够胜任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参加税收法制人才库相关专业选拔的税收工作人员,可优先入选。

  第九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采取推荐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省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优先从市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中选拔。已建立各专业人才库的,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可优先从中选拔。

  第十条 省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总量控制在100人至200人;市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数量控制在20人至100人。

  第十一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的程序:

  (一)税收法制人才的每次选拔,由各单位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分配的名额,组织税务人员报名并对其进行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考试或考察,按1:2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推荐的人选,组织专业知识考试,并根据考试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纳入相应的税收法制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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