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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57号 2005年5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国税局分别组建本级税收法制人才库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由在政策法规、税务稽查、税政管理、征收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统计、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税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二)分级建设、动态管理;

  (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的选拔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由人事部门统一规划,法制部门具体负责。

  各级国税局应当积极支持上级税收法制人才库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税收法制人才库的组建

  第六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七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现为国税局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从事税收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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