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
3、国税干部随团出访,除特殊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改变对外身份;
4、国税干部出访按工作需要安排,原则上两年不多于一次,因特别工作需要的除外;
5、每次出访不多于两个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原则上不超过7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2天;
6、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7、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访项目。
对于把关不严或者弄虚作假、隐报瞒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流程
1、请示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向省局报送随团出访请示。请示中明确的内容为:随团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护照情况(含私人护照,如有需注明号码、有效起止期)、因公已出国(境)情况(注明时间、国家、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出访地点、拟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组团单位全称、邀请单位(中外文)、费用数额及来源、开支项目、出访事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
报送请示时,必须同时附送组团单位向省局开具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及团组名单。
2、初审
省局(办公室)负责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初审工作。省局(办公室)接到随团单位请示及有关资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填报《山东省国税局因公出国(境)内部审核流转单》(附表1)。
3、核准
省局(办公室)按照规定将《山东省国税局因公出国(境)内部审核流转单》呈报局长,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意见。
4、批复
省局(办公室)向请示单位及组团单位分别回复省局意见,同意随团出访的,一并向请示单位出具《山东省因公随团出访任务呈报表》(附表2)。
5、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批件)。
6、备案
请示单位收到批件后,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7、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