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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241号 2005年7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自2005年5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我省国税系统处级及其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山东省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机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政府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委托当地外办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政府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外事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人员审核和政审工作。经省局审核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三条 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由政府机关部门邀请,确属税务管理工作需要而进行的短期境外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税系统随地方政府出国(境)团组的随团人数不得超过团组人数的1/3;国税系统随团人数超过团组人数1/3的,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第五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要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属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出访任务,一律不得上报。

  1、不得参加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际工作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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