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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办公室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二)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办公室报送督查专报,按季或半年报送督查小结,年末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应符合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办公室应完善督查载体,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督查反馈体系,确保督查信息的通畅。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广网络化督查,实现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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