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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三)同级机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

  1、同级有关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向办公室申请延期。

  (四)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3、需要本级以下单位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需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回函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的办理

  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情况,同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

  办公室接到重要信访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批示立项分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督办立项请示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件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应尽快提出督办时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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