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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五)审核。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税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办公室。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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